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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远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活动,近日,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市民可于8月27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意见建议。
《条例》共8章85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章节。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并配合物业服务人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物业服务成本、内容和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点击查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审:邵梦洋
二审:李柏杉 袁小娟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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