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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失火烧毁荒山林地,一村民被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3-04-04 13:58:40

(通讯员张翰)1月30日13时许,黔西市林泉镇山海村村民杨某(女)在自己承包的土地里焚烧杂草时,火势蔓延,不慎引燃周边的荒山、林地。案发后,杨某到黔西市公安局锦星派出所投案自首。

锦星派出所与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对该起案件展开调查,经立案侦查,发现杨某失火引燃的荒山、林地过火面积达200余亩。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过火面积为14.9687公顷、灌木林地面积为8.9999公顷、林地面积为5.9688公顷,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固定相关证据后,黔西警方依法办理此案,对涉嫌过失放火的杨某采取强制措施。

温馨提示:

清明节是祭祀故去亲人的日子。清明节提倡文明祭扫,尽量用送鲜花、植树、网上祭祀等方式祭奠已故亲人。野外祭扫亲人时,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请勿在林区烧纸、燃烛、点香、燃放爆竹。切记时刻注意防火,预防发生火灾事故。

法律普及: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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